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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光武与被告李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谢光武,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斌,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武与被告李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光武负担。审判长陈大清人民陪审员陈永全人民陪审员郑巧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丽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