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尚某某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甘肃省陇南市人,农民,住陇南市。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岷县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工程欠款125327.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7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于尚某某部分工程未施工,扣除施工费16706元,岷县分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08621.69元,尚某某同意扣除。二、岷县分公司同意支付2807元诉讼费及1780元执行费。三、此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岷县分公司将108621.69元工程费汇入岷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尚某某自行领取。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岷县分公司和尚某某各执一份,岷县人民法院一份。如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