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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祥强申请王斌、刘步恩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祥强,王斌,刘步恩,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9号申请人刘祥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成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斌,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新花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步恩,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蒋礼,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市。申请人刘祥强为与被申请人王斌、刘步恩、蒋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斌、刘步恩、蒋礼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祥强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号*幢*-*房屋一套(102房地证2012字第0432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