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45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