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戴德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戴德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XX,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被告戴德生,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戴德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戴德生地址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志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戴德生的起诉。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