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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加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加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749号原告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迅。委托代理人吴凯霞。被告丁加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加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加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丁加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浙江嘉力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