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欧阳晓东与陈新云、陈勤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晓东,陈新云,陈勤够,陈勤勇,湖南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永安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欧阳晓东。被告陈新云。被告陈勤够。被告陈勤勇。被告湖南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湖南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新云,总经理。被告长沙市永安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卫平,总经理。原告欧阳晓东诉被告陈新云、陈勤够、陈勤勇、湖南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野公司)、长沙市永安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混凝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新云、陈勤够、陈勤勇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500万元,并委托被告陈新云作为代表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月利率2%,按月结算;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华野公司、永安混凝土公司各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华野公司、永安混凝土公司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陈新云支付了500万元,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但被告陈新云、陈勤够、陈勤勇到期未予还款,被告华野公司、永安混凝土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陈勤够、陈勤勇、陈新云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2015年1月14日为33333元,后段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华野公司、永安混凝土公司对上述三被告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7000元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务的费用)。本院认为,华野公司、陈勤够、陈新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欧阳晓东再就借款事实向本院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第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阳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52元,已由原告欧阳晓东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