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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正连与被上诉人吕勇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正连,吕勇庆,河南省信阳市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连,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勇庆,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信阳市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宏涛,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正连因与被上诉人吕勇庆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信阳市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正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正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正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上诉人陈正连承担。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