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曾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