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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曾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