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已协商一致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佩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