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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夏云叶与张金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云叶,张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04号申请人:夏云叶,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金江,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夏云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金江驾驶的陕K6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姜用三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金江驾驶的陕K6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姜用三所有的鲁Q6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