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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鸿雁、赵军、吴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509-1号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俊,经理。被告:王鸿雁。被告:赵军。被告:吴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雁、赵军、吴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鸿雁、赵军、吴敏价值2313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鸿雁、赵军、吴敏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132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