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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孔令华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华,男,193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上诉人孔令华因要求确认其退休前工作岗位所属行政区域和所属单位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确认其1986年9月退休前的工作地点及岗位所在地域属德州行政辖区还是济南行政辖区,及其工作期间的行政隶属单位是德州线务站还是山东省长途线务总站(已更名为山东省电信传输局)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