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忠梁与卢云琦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云琦,赵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云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梁。上诉人卢云琦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上诉人自2013年起就一直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社叶村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居住,其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因此,本案应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社叶村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东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