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玉淼与赵文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淼,赵文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王玉淼。被告赵文剑,身份、。原告王玉淼诉被告赵文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淼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代被告偿还邮政储蓄银行泗阳支行贷款1.62万元,2013年11月12日原告又代被告偿还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6.2万元,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两笔贷款款项。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两笔贷款共计7.8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7.82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0元,退还原告王玉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080元。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