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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团结与秦欢、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结,秦欢,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刘团结。委托代理人张律,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欢。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景龙村东11组。负责人陆雪兴。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结诉被告秦欢、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刘团结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