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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志飞、王小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志飞,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云明,局长。被执行人胡志飞,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兰,女,生于1989年3月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渠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03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胡志飞、王小兰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胡志飞、王小兰夫妇交纳社会抚养费16838元,人民法院案件执行费152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兰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涌兴信用社有存款38000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兰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涌兴信用社,账号为7202013000025XXXX账户上的存款16990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渠县支行,账号5100175633205150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