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孝,丰县师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剩余1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屈某。审 判 长 尹普普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人民陪审员 程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