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