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2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