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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2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