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胜与伍永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伍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伍永娥,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伍永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