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红诉被告沈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沈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刘建红。委托代理人周平,海门市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李。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责人盛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诉被告沈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红以漏立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红撤回对被告沈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红负担。。审判员 郭建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罡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