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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红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穆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红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穆福强,王宗建,菏泽雪丰农资有限公司,刘雪娥,陈华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红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穆福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福强,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建,市民。委托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雪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松花江路。法定代表人:刘雪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娥,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永,市民。委托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红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穆福强、王宗建、菏泽雪丰农资有限公司、刘雪娥、陈华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金铸,被上诉人菏泽市红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福强,被上诉人穆福强,被上诉人王宗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辉,被上诉人菏泽雪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雪娥,被上诉人刘雪娥,被上诉人陈华永,被上诉人菏泽雪丰农资有限公司、刘雪娥、陈华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辛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