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7月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签发的票号为********/********,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5日,出票人为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盱眙县祥顺禽业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后由该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海艺装饰装潢设计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银国审判员 傅维成审判员 朱 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