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和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3生育一子张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赌博,不仅输光了我们所有积蓄,还对我进行了人身损害,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我于2012年正月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我的离婚诉求。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俩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不影响我们之间的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22登记结婚,××××年××月初3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正月离家,与被告分居,婚生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育有一子,进一步加深了夫妻感情,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颖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