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12日以和被告娄某已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许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