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永玲与马顺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永玲。被告马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玲诉被告马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