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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建康与余宏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康,余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石建康,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余宏民,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石建康与被执行人余宏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宏民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