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贺振文原告贺振文与被告杨秀东、张炳跃、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文,杨秀东,张炳跃,王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贺振文,男。被告杨秀东,男。被告张炳跃,男。被告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振文与被告杨秀东、张炳跃、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振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秀东、张炳跃、王军共有的在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对棋盘山镇黑山口水库砖厂的拆除奖励金中9372.00元予以冻结,并以自有的房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秀东、张炳跃、王军经营的棋盘山镇黑山口水库砖厂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拆除奖励金中937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