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骆玉珠与纪贤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玉珠,纪贤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骆玉珠,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纪贤培,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骆玉珠与纪贤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