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方雨与钱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方雨,钱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徐方雨。被执行人钱炜。徐方雨与钱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衢江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方雨于2015年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钱炜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钱炜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自行达成延期还款计划,徐方雨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或逾期仍未履行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