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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9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张合亮,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红心、谭友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业主聂某、黄某等人于2011年通过政府公开拍卖竞得迎宾北路西侧15弄商住综合用地,2012年上半年发包给刘某建设。刘某组织人员挖基脚时,住在茶场安置区的被告人王某以茶场安置区通往迎宾北路的马路被施工人员挖了1.4米为由不准施工,并在工地上骂人。为此,刘某与王某起争执,刘某一气之下去掐王某的脖子,但被人扯开。王某又以被刘某打了为由在工地上继续阻工,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刘某为能继续施工,被迫给了王某10000元。业主聂某等人的房子经规划设计结构为6+1+1,当房子砌到第7层时,王某到工地上以业主违规建高影响其楼房通风采光为由,阻工不准砌,业主被迫给了王某4000元。2014年7月29日,双峰县公安局暂扣王某12000元。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等书证;2.证人谢永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张合亮认为,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业主给王某的一万元是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另外四千元是业主因房屋加高主动赔偿给王某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经审理查明:业主聂某、黄某等人于2011年通过政府公开拍卖竞得双峰县迎宾北路西侧15弄商住综合用地,2012年上半年发包给刘某建设。刘某组织人员挖基脚时,住在茶场安置区的被告人王某以茶场安置区通往迎宾北路的马路被施工人员挖了1.4米为由不准施工,并在工地上骂人。为此,刘某与王某起争执,刘某一气之下去掐王某的脖子,但被人扯开。王某又以被刘某打了其为由在工地上继续阻工,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刘某为能继续施工,被迫给了王某10000元。业主聂某等人的房子经规划设计结构为6+1+1,当房子砌到第7层时,王某到工地上以业主违规建高影响其楼房通风采光为由,阻工不准砌,业主被迫给了王某4000元。2014年7月29日,双峰县公安局暂扣王某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双峰县公安局金开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涉嫌伙同他人以阻工的方式敲诈勒索双峰县迎宾北路建房业主后,于3月12日14时许在双峰县茶场安置区广场将王某抓获。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证明,宋敏、陈湘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情况,聂某、罗正平等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情况。4、私宅平面位置图证明,迎宾北路西侧1-5#出让业主私宅平面位置,出让地规划审批层数均为地下一层,地上七层。5、双峰县茶场安置区(A)区安置房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楼层平面图等设计图纸证明,双峰县茶场安置区(A)区安置房建筑的设计情况。6、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证明,迎宾路临街建筑1号、3号楼建筑高度对茶场安置区东侧建筑南向日照不存在影响,而建筑东侧日照不满足,但建筑东侧墙体在规划部门的审批中是不允许开窗的。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王某于2014年7月29日缴纳12000元至双峰县公安局。8、双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王某敲诈勒索案中,王某被刘某打伤,刘某说赔偿了王某12000元,王某说刘某只赔偿了10000元,因经手人李应平无法找到,故无法查实。9、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证明,他和姐夫罗正平合伙在迎宾北路买了一弄地,建了一栋房子,他们是十五弄一起建的,房主分别是罗正春、蒋咏梅、李毅、王振宇、宋敏、宋德庆、罗正平、赵坚(现在挂的宋敏的名字)、李国强、曲振宇、陈卫平、黄某、赵友元、王海波、左奇志和他共十六个业主。他们在建房时把土方、混凝土及房建都承包给刘某,2012年5月底动工,刚开工,茶场安置区的居民就来了,不准他们施工,他们与其讲好话,其不听,不准施工,刘某和他们业主讲,城西居委会茶场安置区的李某、陈永强讲给其钱,其保证村民不来阻工,他们业主商量后同意了,当时李某和陈永强提出要十万元钱,其可以保证村民不再阻工,并且是他们的房子建好后才付钱,他反复讲好话,李某、陈永强答应8万8千元。之后他们就开始施工了,当时也有村民来阻工,但通过做工作就走了,在打基脚时王某到现场阻工,他们反复做工作不听,王某当时提出来要3万元钱,他们反复讲,王某答应一万块钱也可以,他们就答应了,王某就没有去阻工了,过了一个把月,他们把钱给了刘某,由刘某转给王某;在他们的房子建到第三层时,贺根堂、贺端堂、贺满堂、王某、王伏娥等十几个人到工地来阻工,他们的施工人员就做工作,但阻工的人不听,李某、陈永强喊了一帮人来了,把贺端堂夫妇打了一下,但伤不重,后来贺端堂夫妇在医院躺了二十多天;当他们的房子建到第七层时,茶场安置区的王某、王伏娥等人讲想砌高,不给钱就砌不成,每弄不能少于十万,后来他们业主知道茶场安置区的来敲诈了,不给钱房子砌不成,就要刘某、李应平去茶场安置区的居民讲,后来其要求每加一层就要一万五千元,顶层要二千元,他们业主没办法只有出钱,十五弄加两层及顶层,总共出了四十八万元,钱是给刘某、李应平的,每砌一层就付一次钱,分三次给的。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几年前他在宋敏那里分了一弄地,当时宋敏是在县国土局拍买的,他们一起有十五弄,分别是罗正春、蒋咏梅、李毅、王振宇、宋敏、宋德庆、罗正平、李国强、曲振宇、陈卫平、黄某、赵友元、王海波、左奇志等人;在2012年上半年,他们业主商量把房子一起承包给刘某,在开工时,茶场安置区的村民来阻工,其理由是讲那块地是茶场安置区的,不准他们建房子,他们业主喊了城西居委会的副主任万辉南来了,想请其做村民的工作,万辉南讲那块地是茶场安置区的,没有和村民讲好不能动工,这样他们就无法动工了;后来刘某和他们业主讲茶场安置区的李某、陈永强可以处理好村民阻工的事,当时他们业主也没办法,所以要刘某和李某、陈永强去谈,具体怎么谈的他不知道,后来是讲由他们业主付八万八千元钱给其二人,其保证茶场安置区的村民不来阻工,当时他们提出来八万八千元钱要在房子建好后才给其,其答应了,是过了一段时间没人来阻工了;后来又有人来阻工了,听人说打了一架,茶场安置区有对夫妇还被打伤了,工地没有施工,被安置区的人阻了,一直阻了一个把月,后来他们反复做工作给了那夫妇三万元钱村民才同意让他们动工;李某、陈永强也没有管了,房子建好后刘某问他们要八万八千元,说其已经付给了李某二人,他们没办法只有把钱给刘某。在建到第九层时,茶场安置区的人又来阻工说他们违规了不准建,要建就要给其钱,否则就阻工,后来他们让刘某和李应平去和村民协商,后来刘某说安置区的村民要一万五千元一层,顶层二千元,否则就要阻工,他们业主商量没办法只能给钱,他们十五弄房子,多建了两层,一个顶层,每弄是三万二千元钱,十五弄总共四十八万元,钱给了哪些人只有刘某知道。茶场安置区的王某在他们挖基脚时曾来阻工,讲他们把安置区的路挖了不准施工,后来给了其一万元钱。1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上半年,他承包了迎宾北路西侧的十五弄地的工程建设,这十五弄地的业主有赵友元、王海波、左奇志、陈卫平、曲振宇、李国强、宋敏、聂某、罗正平、宋德庆、王振宇、李毅、罗正春、蒋咏梅、黄某等人;当时经常有人在工地上阻工,他印象比较深的是贺端堂夫妇、王某等人;他承包的地是一个斜坡,茶场安置区的人还在地上种了菜,因此必须把菜挖掉,他通过朋友李智勇找到李某要其帮忙协调与茶场安置区居民关于挖掉菜地的赔偿问题,希望建工程时其不要来闹事,赔偿多少由李某去协商好;后来李某介绍了陈永强一起去协调关系,同时把挖土方承包给了李某和陈永强,他告诉业主们,这些土方高3米、长60米、宽24米,共计4320方土,市场价是14元/方的土,共要花费60450元钱,至于协调费也要花费两万元左右,业主们最终决定付8.8万元给陈永强、李某,由其二人负责将土方运走及协调好安置区居民在土地上所种的菜的赔偿费,这八万八是由业主交给他后转交给李某、陈永强的,这钱他和业主们是立了书面协议的,应该在罗正春手上;李某等拿了钱后确实与安置区居民协商了赔偿费的问题,但具体如何协商的他不清楚,他们在挖土方时,安置区的村民没有来阻工,在快挖完还剩马路边三米宽的土时,他们准备施工建房子打基脚,安置区的居民就来阻工了,共来了二十多个居民,他认识的有王某、王伏娥、贺端堂夫妇,其说马路边三米宽的土地是归属于茶场安置区的,政府在收购这块地时并未和安置区将款项结算清楚,没结清就不能建房子;王某见他和其讲好话时挖机仍在施工就骂起来,他就火起来了,用手去掐王某的脖子,后来安置区的人和工人就把他们扯开了,随后他跑离了现场,王某等人又连续阻工了好几天,他见状就找人协调这事,王某说被他打了要赔偿医药费,不然工地就无法施工,他没办法,只好赔偿了其一万二千元,他赔完钱后听说迎宾北路西侧的业主也赔了一万元给其,但是业主们赔钱给王某的事他没经手,不知道具体情况;安置区的居民前后共阻工几十次,每次都是站在挖机前不准挖机动工,每次一来就是十多个人,王某、贺端堂夫妇只要阻工基本上都来了,他们的目的就是找借口要迎宾北路的业主赔钱给他们;他所知道的迎宾北路西侧业主共被敲诈了49万元,是分三次被敲诈的,第一次是打基脚时王某称他打了其,业主们赔了一万元,第二次是贺端堂夫妇阻工被人打了,业主们被敲诈了三万余元,第三次是迎宾北路的业主们想多建高两层楼,后被安置区的人敲诈了45万元。他个人被敲诈了三万五千元,第一次是王某敲诈了一万二千元,第二次是雷志新敲诈了一万五千元,第三次是贺端堂夫妇被打,他被敲诈了八千元左右。2013年下半年,房子基本上建好了,此时业主们提出要多建两层,在建房子时安置区的居民又来阻工了,说房子超标了不能建。后来他找到李应平要其去与居民协商此事,经协商,李应平说居民们提出每建高两层就要按每层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补偿,顶层每个二千元,他得知后就通知业主及茶场安置区居民在罗正春家开会,最终业主们没办法只能同意了,但钱要在建好之后再给,安置区的居民也答应了,当时赵坚说其和雷志新关系好,雷志新可以让其少出三万,所以最后业主们共出了四十五万元给茶场安置区居民,钱是业主们给他,他交给李应平去办的。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端午节后的一天下午,她丈夫的哥哥谢永红给了她一个信封,信封上写了王某的名字,要她交给王某,她吃过晚饭后见王某回了家就将信封给了王某,她清楚里面是那十五弄房子的房主要多砌一层给的钱,是四千元钱。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迎宾北路西侧十五弄的业主将房建工程承包给了刘某,刘某在组织人帮业主打地基时,将迎宾北路西侧通往茶场安置区的马路挖坏了,还在通道上放了些材料,影响了茶场安置区居民的生活,王某家离通道最近,就去阻工,王某从工地回家后他还看到了其脖子上有掐痕并红了;当晚李应平、赵坚、刘某等人到王某家协调,王某要刘某跪到其面前道歉,事情未解决前不准施工,当晚协商未果,第二天,他和业主商量只能用经济作补偿,到晚上他又和李应平、赵坚、刘某等人到王某家商量,王某提出赔偿二、三万元,后经与业主协商,最终赔偿了一万元,当晚由李应平将钱给他,他给了王某。14、同案人谢永红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份左右,迎宾北路15弄的包工头李应平、刘某等人给过他一个信封,他们要他转交给王某。过后几天,他就由老弟嫂彭某把装有现金的信封转交给了王某。1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他在迎宾北路的工地上分两次敲诈了一万四千元。第一次是2012年5月底,靠他房子这边的那十五弄在打基脚时,刘某用挖机挖基脚,他拦住不准挖,讲挖基脚没讲清楚不能挖,挖机司机也没有挖了,到第二天上午九点多钟,李某等六七人到他家和他讲,讲了一阵子,他从窗户看见挖机在那里挖,他就讲:“你们就到我家和我讲,下面就挖,不行,不能挖,你们把我们的路都挖了。”,他就走到施工现场,拦住挖机,讲不能挖,又用皮尺测量了一下,因为他们那条路有八米宽,路面已被挖了1.4米下去了,他就拦住挖机,其他人和他讲,打基脚要挖宽点,但把基脚打上来后,路面仍就有八米,他不听,认为其是欺骗他,就骂娘,刘某见他骂娘就冲过来卡住他脖子,并朝他踢了几脚,后来旁边的人扯开了他们二个人,刘某就跑了,他就讲刘某打了他,没有讲清楚前不能施工,其工地上就没有施工,后来有人从中做工作,由刘某赔偿他一万元钱,他就答应不去阻工,其就在第三天下午施工了,后李应平把一万元钱给了他,他被刘某打了之后,伤不重,当时也没有去医院检查治疗,是和其讲好之后就在县妇幼保健院那里的一个小诊所开了一点药,输了几瓶液体,花了六七百元钱,也没有开诊断证明,在家休息了半个月没有去上班;第二次是他屋边的那十五弄砌到第七层时,业主还要砌,没有准备收顶,他就走到工地,讲:“你们违规了,不能砌,影响我们房子通风采光。”,后来业主托谢永红的弟嫂彭冬清给了他一个信封,讲是十五弄房主要多砌几层,其哥哥谢永红要其转交给他的,他数了一下是四千元钱。他愿意把非法所得退出来,请求对他从轻处理。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张合亮提出,被告人王某无罪,经查: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以马路被挖为名进行阻工,并在工地上骂人,不准施工,再以被工程承包人刘继军打伤为由继续阻工,以此要挟刘继军给付人民币一万元;业主房屋建到第七层时,王某又以业主违规影响其楼房通风采光为由阻工,实际上业主房屋在完全建好后经技术检测分析,对其房屋并无影响,但业主为继续施工,被迫给王某四千元,王某总计以阻工的方式要挟工地承包人、业主给付钱财一万四千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将赃款退至了公安机关,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羞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