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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小芳、蓝佳琪等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芳,蓝佳琪,蓝佳鑫,兰明亮,郑小金凤,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1-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芳。申请执行人蓝佳琪。申请执行人蓝佳鑫。申请执行人兰明亮。申请执行人郑小金凤。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7561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