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8号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别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华,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奇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嘉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