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御汤温泉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齐哈尔御汤温泉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齐哈尔御汤温泉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哈拉乌苏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御汤温泉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霞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