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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保字第2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熊水平与张小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20号附1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申请人熊水平与被申请人张小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同日本院作出(2015)湖罗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了保全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小彬挂靠南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昌东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款人民币2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张小彬已于2015年6月17日农药中毒死亡。为此,案件的当事人死亡其诉讼主体消失,本院作出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缴纳的保全费用应当予以退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湖罗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汤三根审判员  杨子新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