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爱军与雷英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法定代理人:雷XX,女,汉族,生于1933年10月1日。委托代理人:蒙XX,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日。被执行人:雷XX,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雷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庄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雷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XX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XX履行了10000.00元后,剩余的717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XX每年履行100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由于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2)庄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雷XX返还申请执行人马XX治疗费剩余717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