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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任宝琪与毛聚魁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琪,毛聚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任宝琪,男,汉族,住邢台市工人村被执行人毛聚魁,男,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桥西申请人任宝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聚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同时毛聚魁还应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90元。本院已经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聚魁的银行存款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