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心佳申请执行杜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佳,杜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心佳。被执行人杜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张心佳申请执行杜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勇刚车牌号川A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杜勇刚车牌号川AD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