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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心佳申请执行杜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佳,杜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心佳。被执行人杜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张心佳申请执行杜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勇刚车牌号川A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杜勇刚车牌号川AD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