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64号原告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金桥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270-4。法定代表人尹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文光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