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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周均。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汕阳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伍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揭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4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吴建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文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