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张明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060号原告:张明珍,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房产局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栋-100。身份证号码:2103111952********。被告:张明芳,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鞍钢房产管修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栋*单元*层**号**组。身份证号码:2103111959********。本院受理原告张明珍诉被告张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明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鞍山市立山区,本案应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明芳的住所地在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395栋2单元2层21号23组,故本案应由被告张明芳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明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人民陪审员 :关雅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牟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