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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莉与曾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曾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张莉。被告曾海金。原告张莉与被告曾海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被告曾海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去现金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600元,但被告却未支付过分文利息。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但不还,而且态度恶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部分自愿放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目前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曾海金向原告张莉借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莉与被告曾海金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公民之间无息借贷行为,不存在借款利息。被告曾海金应返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海金返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海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正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