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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与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28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委托代理人:邵雄华。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程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