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5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50~1354号申请执行人肖喆玮。申请执行人姜伟。申请执行人卢思齐。申请执行人岳波。申请执行人姜伟。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66、5070、5073、5076、5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