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礼诉被告叶水香、吴隆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礼,叶水香,吴隆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政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吴忠礼,男,经商,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兴,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叶水香,女,农民,住政和县。被告吴隆岁,男,农民,住政和县。原告吴忠礼诉被告叶水香、吴隆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礼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水香、吴隆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礼诉称:2013年11月30日,被告叶水香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并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2014年5月,约定的还款时间快到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叶水香于2014年6月9日还给原告人民币2万元,其中本金8000元,利息12000元,之后原告又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可被告一直拖着不还。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叶水香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隆岁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水香、吴隆岁未提出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原件及户籍信息各一份。以证明:1、2013年11月30日,被告叶水香向吴忠礼借款10万元,利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利息和本金合计是112000元的事实;2、被告吴隆岁与被告叶水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因被告叶水香、吴隆岁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2013年11月30日,被告叶水香向原告吴忠礼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期限至2014年5月30日。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截至2014年5月30日支付利息12000元。现被告叶水香尚差原告借款本金92000元及从2014年6月1日起的利息未支付。另查明,被告叶水香、吴隆岁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叶水香向原告吴忠礼借款并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的事实清楚,被告叶水香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按该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叶水香向原告吴忠礼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叶水香、吴隆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按被告叶水香、吴隆岁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被告吴隆岁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水香、吴隆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水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忠礼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隆岁对被告叶水香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叶水香、吴隆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