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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广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忠蓉。委托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刘新忠。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29号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由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