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凤尧与刘武云、颜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尧,刘武云,颜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凤尧,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武云,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颜永利,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凤尧与被告刘武云、颜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武云、颜永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凤尧诉称:被告刘武云与被告颜永利系夫妻关系,原告经朋友余全粮介绍与被告刘武云相识。2013年3月28日,被告刘武云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期一年。期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刘凤尧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刘武云于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颜永利、刘武云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颜永利和刘武云的户籍资料,资料显示,被告颜永利和刘武云系夫妻关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调取的户籍资料,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武云与颜永利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刘武云经案外人余全粮介绍相识。2013年3月28日,被告刘武云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风尧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用于周转借款人刘武云20**年3月28日××”,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武云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刘武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刘武云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武云在原告向其催收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系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武云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永利虽然未直接经手本案借款,但该笔借款系发生在被告刘武云与颜永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依法应当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永利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交通费、差旅费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武云、颜永利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刘武云、颜永利经本院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武云、颜永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凤尧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凤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武云、颜永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