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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