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未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薛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未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无职业。2014年12月21日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投案,当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伙同沈魏(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2月20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汉街秀酒吧内,因怀疑其女友范某受到该酒吧的顾客易某的调戏,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并扭打。被告人薛某持该酒吧内的一开瓶器捅伤易某的臀部、腿部等部位,致易某双臀部、双大腿锐器刺伤共16处,累计长度27.8cm。经鉴定,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自愿调解,被告人薛某已赔偿易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了易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伙同沈魏(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2月20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汉街秀酒吧内,因怀疑其女友范某受到该酒吧的顾客易某的调戏,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并扭打。被告人薛某持该酒吧内的一开瓶器捅伤易某的臀部、腿部等部位,致易某双臀部、双大腿锐器刺伤共16处,累计长度27.8cm。经鉴定,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自愿调解,被告人薛某已赔偿易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了易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水果湖街东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撤案申请等)。证明被告人薛某的身份及薛某已赔偿被害人易某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易某谅解等情况;3、证人曾某、那某、郑某、山某、肖某、柳某、王某、秦某、邱某、范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易某与薛某发生纠纷被打的事实;4、被害人易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与薛某发生纠纷被打的事实;5、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6、同案人员沈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害人易某与薛某发生纠纷被打的事实;7、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辨认笔录。经证人肖某、柳某辨认,被告人薛某等人是2014年12月20日秀酒吧作案人员。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开展社会调查,被告人薛某居住地的司法局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对被告人薛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薛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殷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露 百度搜索“”